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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7-02-27   点击:   来源:原创   作者:wx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辨识信息】学校名称: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住所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街吕南路26号;邮编为213132;官方网址为:http://{域名已经过期},注册域名为 {域名已经过期}。

第三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初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为新北区对口小学学生及外来务工子女。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18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900人。

第五条【语言文字】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办学宗旨、理念、使命】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活泼、主动的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发展目标为:

(一)发展愿景:让学校成为师生放飞梦想的精神家园,学得开心,教得快乐,和谐有序,张弛有度,人人都有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发展理念:以诚为基,以人为本,追求师生共同发展。

(三)办学目标:环境优 师资强 质量高 有特色。

(四)中长期发展目标: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教育设施一流、管理规范严格、办学特色鲜明,校风正、质量高,家长放心、学生满意、社会赞誉、适应经济发展的常州市知名学校。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学生培养目标为:

使学生成为合格的初中毕业生,具有进入高一级学校所需要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各方面的潜能得到充分开发,具备终身学习的持久动力,使学生成长为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善于与人合作的一代新人,具备信息获取、分析、加工的能力和成就事业所必需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遵纪守法、爱祖国、爱家乡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教师发展目标为:

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尊重学生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第十条【校园文化与特色】学校致力将优秀传统文化引进校园,融入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育人作用,努力彰显我校办学特色。根据传统文化精髓,重新审视学校文化核心,再次明确学校秉承以诚为核心(即德以至诚,学以敦行)的办学价值观。结合中华传统文化布置校园环境,让校园文化环境真正起到“春风化雨,如润无声”的作用。要求每位教师立足课堂,在教学中能积极向学生渗透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开展以中华传统文化主题的活动。

学校校风:勤诚致远

学校口号:细节决定成功,点滴铸就辉煌。

教师誓词:我是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教师。我宣誓: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神圣职责。敬业爱生,求真笃学。以高尚人格陶冶学生,以精湛教艺启迪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共创吕中明日辉煌。

学生誓词:我是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学生。我宣誓:遵守学校纪律,维护学校形象。诚信明礼,尚德勤思,博学奋进,全面发展。不负师长厚望,无愧青春时光。努力成为国家栋梁,共创吕中明日辉煌。

学校校训:德以至诚,学以敦行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校旗为白色旗帜上方有校徽标志,下面是文字“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校歌为《我相信》。

第十二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按照规范办学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机构设置、职责】学校设有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教导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等手续。办公室设主任1名。

(四)教科室负责管理学校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中期评估及结题工作,对各教科研课题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不断总结教科研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全校的教科研水平,推动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负责各级各类教科研竞赛活动,组织教师参加科研论文的竞赛与评比,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教科室设主任1名。

第二十条【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食堂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主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一条【班级管理】

(一)各班学生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吕墅中学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开展学生自主管理班级的创建工作,组织学生会开展学生常规检查。

(二)各班主任严格执行《吕墅中学班主任一日工作常规》,采取每月考核的方式,评选出当月流动红旗。

(三)积极倡导并落实所有任课老师都是德育工作的管理者,都需参与班级管理工作的观念。

(四)各班以传统文化建设为引领,营造和谐,积极向上的班级文化,倡议建设独特的班级文化。

第三十二条【社团管理】

(一)社团建设宗旨: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二)社团建设原则: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的活动。社团活动要以保证完成学习任务和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前提,以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的各项工作为原则。

(三)每个社团至少需聘请一名校内老师做指导。

(四)社团应在团总支指导下,结合本社特点,拟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本社团全体成员开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团总支批准后实施。

(五)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要有书面计划、总结,并报请团总支审批,不得擅自行动。

(六)学生团体的活动均安排在每周五下午第三节课期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七)每学期结束,学校团总支根据社团考核细则评定优秀社团和社团优秀社员。

第三十三条【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四条【教学管理】学校根据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2015年关于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即任一学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集体授课。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报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上级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课程计划的实行: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年课程计划,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二)教学质量、学生作业量及学困生转化监控:学校建立学校、教研(年级)组、教师三级监控网络,教师以自我监控和随堂监控为主,随着教学过程的进行而进行;教研(年级)组采用单项能力检测的方式,发挥其导向作用;教导处侧重于对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监控。

一级监控:学校监控(主要由教导处牵头,组员为行政人员)

1.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进修、备课、听课、考勤等。行政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其中推门课不少于10节。

2.严格按上级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对教师进行教学观念、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培训。做好教学常规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教师的课堂教学、教学计划落实、备课和作业量的布置、作业批改等情况。

3.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教研组长会议。研究、讨论、分析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每学期不定期进行学科知识的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每学期召开1-2次学科质量分析会。

5.每学期分年级召开1-2次学生座谈会,不定期地采取对学生问卷的方法,调研学科教师的教学情况,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及作业布置量、批改情况。

6.对后进生的辅导,拟定计划表,结合学校“168”爱生行动,每月记录一次辅导过程,要体现目标和措施。

二级监控:年级组、教研组监控

1.加强年级组的备课活动,由备课组长负责,每周集体备课1次,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探讨,并统一好每天的作业布置形式及作业量,做到有书面记录。

2.由年级组长牵头,汇总各班学习有困难学生的名单,定期(基本上每月一次)出基本练习题,对本年级后进生进行质量追踪分析。

3.教研组长负责各学科的教研活动,做到计划、时间、内容、小结四落实。每学期举行2次专题研究活动。

4.教研组长不定期检查学科任教教师批改作业和学生订正作业的情况,要作记录并及时反馈。

三级监控:教师自我监控

1.全校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五认真”要求。

2.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除认真作好记录外,应对所听的课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估,并提出教学建议。

3.积极参加区、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出勤率应达到100%。

4.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重点实行跟踪调查,有辅导措施,建立学习跟踪记录。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课堂管理】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板块三串”课堂转型实践,打造高效课堂。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各教学环节的关键部分。管理好课堂教学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规范课堂教学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教学方面

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讲好每一节课。总的要求是:

1.讲课有热情、有感染力、精神饱满,能吸引学生注意力。一堂课要解决一堂课的问题,使学生明确本堂课在本门课程中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目的明确、思路清楚。做到循序渐进,层次分明,合乎逻辑,基本概念和结论明确,提出问题,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把学生带到深入探讨问题的境界,给予学生自主思考、合作探究、联想创新的启迪。

3.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重点突出。做到主次分明,详略适当。既要有较大的信息量,又要富于启发性,防止面面俱到。重点和难点应该讲深讲透。

4.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语言精练、生动、准确,切忌平铺直叙,枯燥乏味。

5.善于运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其他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多媒体、模型、图表和实物的作用。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以增强学生感性知识,易于理解讲授内容。

6.板书简洁、清晰、规范。

7.重视教书育人。结合课程内容,渗透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师对学生既要尊重关心热爱,又要严格要求,对学生有高度责任感,关心学生成长,鼓励学生进步,主动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二)学生学习方面

1.学生必须提前进人教室,并依次坐好,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故迟到或特殊情况需早退时,必须经教师同意,方可出入教室。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2.学生进入教室、实验室应注意衣着整洁,必须按教室(实验室)着装要求进入教室(实验室)。

3.学生应该高度重视课堂教学环节,按照教学计划上好每一节课。上课要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努力提高听课效率。

4.上课时不得进行与本课无关的活动,不准吸烟或吃零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5.学生对课堂教学如有意见时,在不便向教师直接反映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地向教务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6.学生要轮流值日,负责课前擦黑板,帮助教师取送演示仪器、教学器材等。课间出入教室要有秩序,要先出后进。上课前后不得在教学楼内拥挤、喧闹,不得擅自闯入教室干扰课堂教学的进行。

7.为了更好地接受课堂上的讲授内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有计划地、合理地进行预习、复习、完成作业。

第三十六条【体育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卫生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美育教育】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积极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九条【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学校要统筹好多样化劳动教育资源,建立课程完善、资源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劳动教育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普遍重视,多方联动的劳动教育新格局。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组织学生在校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教室保洁、内务整理、公物维修、勤工俭学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劳动锻炼机会。

第四十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家长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路径:

1.设立心理服务室,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学生通过咨询、倾吐和宣泄,释放心理压力,解决心理困惑和矛盾。

2.设立悄悄话热线信箱。热线信箱十分有利于与中学生进行交谈,这种方式对一些尚不善于进行面对面谈话的学生十分方便,而有些话又是碍于颜面的,所以信箱可省去害羞的忧虑。

3.改变评价方式。教师对学生评价时应该不吝啬自己的溢美之词,对学生的赞扬体现在具体细微中,关注学生点滴进步,对待每个学生都应一视同仁,绝对不能挖苦、讽刺学生。

4.发挥家庭教育功能。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需要良好的家庭的教育培养,学校要与家庭紧密配合,教师与学生家长要加强沟通,时刻关注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对家长给予适当的指导,对学生给予及时的疏导。

第四十一条【信息技术管理】学校利用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的经验,指导教师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指导学生在实践活动中,体验借助计算机和网络获取、处理、表达信息并用以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学科学习的过程;活动中理解感知信息的重要性,分析信息编码以及利用计算机等常见信息处理工具处理信息的一般过程;积极参加信息技术活动,主动探究信息技术工作原理和信息科技的奥秘。

第四十二条【特色活动】学校把体现时代精神、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科技教育和乒乓球确定为特色项目,围绕学校文化建设,开展“韵诚杯”文化节、“砺诚杯”体育节、“厚诚杯”文化节和“慧诚杯”科技节四大校园主题节。

第四十三条【教育科研管理】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研促教,增强“科研兴校”、“科研兴教”意识,形成“组组有课题,人人都参与”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认真学习理论,从改进课堂教学入手,在提高课堂的教学艺术性和效果上多动脑筋,以寻求课堂教学最优化的途径和方法,并对成绩突出的教师予以奖励。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一)组织领导

学校教科室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科研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科研工作的落实、检查。

(二)学习研究制度

1.学校学习中心组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两次教育理论学习专题会,研究指导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2.每位教师每学期都要学习理论专著或相关的报刊杂志,做好读书笔记,每学期不少于4000字。

3.各教研组(含备课组)、年级组应根据学科和教材特点有针对性选择理论学习。用先进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做好记录,有阶段小结。

4.各课题组应定期组织课题组成员学习相关专著。

5.根据课题设置和教学工作需求每学年请专家指导不少于两次。

(三)课题管理制度

1.课题申报

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组室或个人,均可按本制度规定,承担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高级教师、骨干教师是课题研究的带头人。

课题的确定可根据校教科室课题指南挑选确定,也可从学校及组室、个人实际出发,选择相应课题来研究。

课题确定后,应按课题申报程序填写“课题申报表”报学校教科室。

2.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课题申报后,由学校教科室汇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确定。课题立项后,校级课题由校教科室负责管理,区级及以上课题由区科研所和校教科室共同管理。

课题研究的管理主要是对课题研究进行指导、督促,相关资料管理以及有关研究工作的协调。

各课题组应按课题研究计划分步进行。每月检查一次研究进度,并填写课题研究进度表。

大课题组应每两月召开一次课题组会议,汇总课题进展情况,布置下阶段研究策略。

学校教科室每学年(一般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召开一次教科研研讨会,解决学校科研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取得的经验。

3.课题的结题

课题按进度完成后,应及时写出结题报告,整理在研究过程中所积累的资料,并交校教科室审核。

校教科室收到报告后,汇同校学术委员会认真审阅,并提出改进意见,在课题组修改后应及时将区级及以上结题报告报送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对校级课题审核后评出相应的奖项,给予奖励。

(四)对论文、案例、调查报告、征文的管理

本校教职工在工作中应积极撰写各种类型的科研论文、案例,调查报告,也应积极响应有关部门发出的征文启示,撰写征文。

论文、案例、调查报告撰写完成后可交校教客室,在听取教科室修改意见后,可将修改后的论文或案例等由科科室代为转交有关部门和刊物,也可自行投稿。

征文应交组织征文的相关部门审核后上交,并在教科室登记备案。

论文、案例、调查报告及征文都应由本人撰写,不得抄袭。如发现不实,且产生不良影响的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

(五)考评与奖励

教职工参与教科研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我校的每一位教职工都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科研。为激励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并对科研成果的认可,特拟定我校促进教科研发展的奖励办法,对有称号的老师发放读书津贴。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入学管理】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学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义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九条【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五十条【留级、跳级管理】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写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五十二条【学生奖惩】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三条【毕业管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膳宿】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五条【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七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教师队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职工权利、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四条【教师培训】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师德建设】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经费来源】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八条【设备管理与应用】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条【资产保护、清算】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一条【财经制度】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学校预算】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接受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采购招标制度】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六条【经费效益】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七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八条【兼职教师聘请】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九条【家委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一条【社区关系】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依靠薛家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三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校际合作】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五条【督查督导】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生效程序】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章程修订】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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