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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5   点击:   来源:原创   作者:於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 85号)、《关于创新干部和教师管理机制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常教组[2019] 29号)文件精神,促进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区教育局批准,成立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内各成员学校活动,明确成员校的权利和义务,加速集团发展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为“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三条  集团内各成员校法人地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校名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教育集团牵头学校为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

第四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集团内学校之间从事管理互通、师资互派、研训联动、项目共研、质量共进、文化共建等活动。

第五条  集团成立日为2020年8月1日。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集团的组织与行为、集团与成员校、成员校与成员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第二章  集团的性质、宗旨和准则

第七条  集团的性质

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属学校发展共同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本集团成员校法人地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校名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以《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章程为共同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集团的宗旨

集团以学校发展共同体为合作形式,以“优势互补,发展互促,协作共赢”为宗旨,使集团内各学校在办学理念、教育管理、课程教学、教师发展与设施使用等方面实现共享、互通、合作、共生,成为互动共赢的学校发展共同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适合的教育。

第九条  集团的准则

1.集团内各成员校通过办学理念交流、骨干教师柔性流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设施设备场地共用、学校办学文化生成等策略,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品质。

2.集团内各成员校协同、抱团发展,打破校际壁垒,缩小校际差距,推动学校优势互补和发展互促,实现共同体内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推广与合成再造,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3.集团内各成员校尊重各校在办学理念、管理方法、文化发展等方面的价值认同,充分保障学校主体地位,激发学校主动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学校“改进”与“重建”的能力,逐步形成各自的办学优势和特色。

第三章  集团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集团的目标

1.实现互动交流。发挥集团办学的平等互通功能,通过各种联席会议形成互动交流的机制与文化,推进各成员校的优质化、个性化办学。

2.实现资源共享。发挥集团办学的资源整合功能,将集团成员校的各自资源实现共享,尤其是集团成员校在学科优势、人才优势、科研优势、管理优势等方面的资源,要实现共享。

3.实现成果提升。发挥集团办学的智力聚合优势,通过集团办学建设,构想并逐步实现成果提升,实现各成员校“课程开发”、“课堂转型”、“质量提升”方面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发布。

第十一条  集团的任务

1.通过集团内的工作章程和发展规划,理顺决策、执行、监督、保障等机制和环节,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建立以共同进步为中心、以制度体系为框架、以规范程序为纽带、以项目实施为重点的集团化办学运行机制

2.通过集团内的各成员学校以及社区资源,建设具有集团特点和地域特色的优质课程的开发、共享、配送机制,促进优质课程资源共研共享。集团内各学校应实行基本同步的教学管理模式,在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评估、常规检查、教研活动、教学质量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类考试等方面协调一致,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3.通过集团内的教师信息资源库建设,摸清各学科教师结构和骨干教师资源。按照“总量不变、合理流动、促进均衡、盘活优化”的原则,建立集团内干部和教师的定期交流制度,创新教师交流方式。通过骨干教师柔性流动、学科基地建设、特需教师配送等形式,实现教师资源优化配置。

4.通过集团内的经验分享,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优秀的青少年。着力完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评价体系,提高课程实施成效。加强成员校之间学生的互动交流,尝试组建多形式的学生社团,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健康成长。

5.通过集团内的制度创新、教育改革、课程建设以及相关文化建设品牌打造,相互促进学习形成集团的品牌特色。

第四章  集团的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校组成

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由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中学、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初级中学、常州市新北区罗溪中学三所学校组成。

第十三条  集团的领导和管理

1.集团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长由吕墅中学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奔牛初中校长、罗溪中学校长担任,执行理事由三所学校分管教学校长或其他分管教学领导担任。

2.集团工作机构为集团科研中心。集团科研中心主任由吕墅中学分管教学教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奔牛初中、罗溪中学分管教学教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三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层担任。

3.集团名称为“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三所学校校名不变,人、财、物、事管理方式不变。

4.集团内的各成员校依据各校优势,分别组建不同性质的教师发展中心,在集团内定期举行教学、科研、课程、德育等方面的专题研讨活动,交流经验,共享成果,为青年教师发展提供合适、有效的专业指导。

5.集团内的各成员校在坚持教育共识、共享教育品牌的基础上,保持个性化的办学思路,追求各自的办学特色,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集团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制定集团三年发展规划。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5.审议通过集团成员校提出的议案。

6. 审议和决定集团的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集团科研中心职责

1.在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3.负责理事会有关会议的筹备、文件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

4.负责集团内各成员校的“课程开发”、“课堂转型”、“质量提升”等工作。

第五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

1.依照章程,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根据本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3.参与集团内各成员校之间的交流共建活动;

4.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成员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及各成员校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2.参加集团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3.团结协作,保守集团秘密,自觉维护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树立集团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根据本章程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吕墅中学“多法人协同式”教育集团

                 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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